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生海外交流項目旨在為杏耀學生提供具有多種國際文化背景下的海外(包括港、澳、臺地區)學習機會🚾,使更多在校學生獲得拓展國際視野的機會,並提升其國際交往和競爭能力。根據《上海市高校學生海外學習、實習項目管理辦法(2010年度試行)》,現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包括學生海外學習項目和實習項目,包括但不限於赴國(境)外交換學習🥫、赴國(境)外訪問學習、赴(國)境外攻讀學位🍥、赴國(境)外實踐部門實習👮🏻♀️🤱、寒暑期項目🤼🤹、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學術競賽等。
第三條 本管理細則適用於基於杏耀校際協議,被派往國(境)外院校進行學習或實習的全日製在校生👮🏽♂️。選派學生赴國(境)外學習或實習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原則。
第四條 學生海外交流項目應指定項目負責人。學校設立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規劃、實施、管理、檢查、評估等工作🚵🏼♀️。項目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負責🧚♂️,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部🫃🏼、學生處和高職學院相關人員組成💂♂️😁。
第五條 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統籌全校統一開展的學生海外學習交流項目📖,對各二級學院(部)推薦的派出學生候選人進行遴選🧑🏻🦯➡️、派出和管理。
第六條 各二級學院(部)自行開發執行的學生海外交流項目須提交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審核(項目協議書😘、合作院校背景💧🧑🏿⚖️、前期合作基礎等)🧑🏽🤷🏼♀️,審核通過後🙂,由二級學院(部)負責學生的選拔、派出和管理。
第七條 國(境)外合作院校須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認證🍝,並與杏耀簽訂校(院)級合作備忘錄或項目協議書等相關協議的院校。
第八條 學生在國(境)外學習期間,須服從外方院校的校紀校規🙌🏽,接受外方院校的管理,遵守當地的法律💇🏼♀️;在國(境)外實習期間,須服從外方單位的規章製度🤷🏿,遵守當地的法律。項目有特殊規定的,須服從特殊規定。
第九條 學生須承擔海外交流項目的相關費用。學校設立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專項資金💓,資助杏耀優秀學生赴國(境)外大學、實踐部門和國際組織學習🧙🏿♀️、交流、見習或實習😹。學生海外學習、實習結束後,應提交海外學習、實習期間的成績證明、訪學成果、實習小結⛑️、出入境記錄、邀請函等,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對不能通過審核的學生將部分或全部取消資助。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申請學生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身心健康,思想品德良好;
(二)符合國(境)外院校規定的申請條件,並具備使用英語或交換國語言的能力👨👨👦👦;
(三)有能力完成出國(境)學習任務;
(四)具有在國(境)外學習和生活的經濟能力,並已繳清學校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選拔與派出須遵循以下程序
學生海外交流項目的實施將按照“分類指導🏏、分類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按照“項目公開、自願報名、公開選拔、擇優錄取”的原則🚡,組織選拔交流學生🧑🦰,具體程序如下:
(一)宣傳: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教務處👩🦯、研究生部、學生處🔮、團委、二級學院通過網站、宣傳欄🤸🏻♂️🛝、說明會等渠道向學生發布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公告𓀛。
(二)報名:各二級學院組織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報名🌾,學生按照報名要求準備相關材料⏫,填寫《杏耀出國(境)交流學生申請表》👨🏻🔬。
(三)選拔:校級項目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根據二級學院(部)初選名單🏥↔️,組織面試🧜🏽♂️,確定派出人選;院級項目由各二級學院(部)根據項目要求,確定派出人選。校園網公布入選學生候選人名單🕴,公示一周。
(四)錄取:海外合作院校、機構審核學生材料👨🏽🔧,發放錄取通知書或邀請函。
(五)派出:校級項目的學生派出工作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統一管理並協調相關部門;院級項目的學生派出工作由二級學院(部)負責管理並報備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如派出學生需長期在外(3個月以上)👨🦲,離校前持《離校通知單》至學院🎹、學生處、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後保處等部門登記備案。所有派出學生須購買在國(境)外期間的全程保險。派出學生家長需簽署《杏耀交流學生協議書》。
(六)管理🚶🏻♀️🪟:學生到達對方院校(單位)三日內,須將自己在國(境)外期間的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告知所在二級學院輔導員、二級學院項目負責人/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項目負責人👐,校級項目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項目負責人匯總並知會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學生工作院長和輔導員🤛;院級項目由二級學院項目負責人匯總後報備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學生返校後🦫⛺️,應立即向所在二級學院(部)報到🔏,由二級學院(部)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匯總並提交成績證明⚪️、訪學成果😲、實習小結🦹🏻、出入境記錄、邀請函等至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學生持《返校通知單》至學生處💡🛼、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後勤處等部門報到🤙🏽。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十二條 學籍管理
(一)學生離國(境)前需至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辦理保留學籍手續,並繳納杏耀學費(參加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生的學費繳納依據中外合作辦學協議執行)🏋🏼♂️。回國兩周內(遇假期順延)按學校規定辦理回校學習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將視為自動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二)國(境)外學習或實習期間不得擅自中途中止,若因故必須中止計劃,必須首先向雙方學校(單位)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方可提前返校🧎🏻♂️,項目資助資金需全額返還。國(境)外學習或實習期滿後應按時返校🎯,不得擅自延長或轉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期滿兩個月仍不能按時返校者作自動退學處理,項目資助資金須全額返還。
第四章 成績與學分認定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期結束前,申請赴國(境)外院校學習或參加專業實踐的,則對該學期已選課程作如下處理:
若所修讀課程學時數已達到該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二的,由任課教師根據已教內容單獨命題出卷進行測試🦝,測試結果記入期末成績。若總評成績(含平時🏊🏻、期中🧗🏿♀️、期末成績)通過,則學生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總評成績未通過🍇,需對該門課程進行重修。教師單獨命題出卷閱卷等所發生的費用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酌情處理🙍🏽♀️。
若所修讀課程學時數未達到該課程學時數三分之二的,該門課程視為未修處理♒️,學生返校後須補修👨🏭🍝。國際交流處每學期期末考試前需將各學院有上述情況的學生名單及課程審核匯總後備案到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
第十四條 短期交流項目學分認定(非學歷項目)
(一)赴國(境)外高校短期交流學習、專業實踐的學生應提前向學生所在學院提供交流學習、專業實踐期間所修課程的教學大綱(或課程簡介)、教學時數🏊🏽、學分、校方出具的成績記載方法等🙇🏻,並填寫《杏耀學生赴境外交流學習、專業實踐成績學分認定申請表》。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依據杏耀人才培養計劃、學生所遞交課程大綱等材料對學生在境外高校修讀的課程或專業實踐環節和學分進行確認,經二級學院(部)教學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進行審核認定。
(二)學生在國(境)外修讀人才培養計劃以外的課程,按相同或相近原則可替代杏耀相應通識課。需經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教學院長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提交相關教學主管部門(教務處⏭、研究生部、高職學院)進行審核認定💆🏿♂️。
(三)成績轉換記載
學生在國(境)外院校交流學習的課程或專業實踐全部以轉換為杏耀課程或專業實踐後的名稱🎽、學時、學分✶、成績記載。因成績記載方式的差異,學生所在二級學院(部)應按國(境)外院校或實踐單位提供的成績評定標準進行轉換🧮😕,成績轉換標準如下(特殊情況🤵🏼,可依據兩校項目協議操作)👦🏽:
1.對方成績標準與杏耀相同時🍲,直接轉換♍️;
2. 對方成績為其他格式時需提供對方院校或實踐單位成績記載說明🧔🏿♂️🪕,按此說明進行轉換。
第十五條 學歷項目學分認定
學歷項目(包括但不限於3+1🧗🏼、3+2及2+2)實施後,學分認定根據項目協議(對方課程大綱)中聯合培養方案的規定內容與細則執行🐯。
第五章 海外交流項目專項資金使用
第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該資金用於支持杏耀在校註冊的全日製中國籍學生赴海外知名大學、企業和國際組織學習、交流、見習或實習。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計劃管理和項目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遵從政府資助⤴️、學校配套👷🏽♂️🤸♂️、學生本人承擔相結合的經費籌措方式🤸♀️。
第十八條 “學生海外交流項目”以校際交流項目為基礎,項目必須在平等、合法、有效的校際協議框架下執行✊。
第十九條 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項目類型
(一)赴國(境)外高校學習、進修一學期以上(含學歷項目)且修完課程可獲得相應學分的項目👨🏿✈️🫱🏼;
(二)赴國(境)外企業和國際組織實踐類項目🫳🏽;
(三)學生寒暑期項目;
(四)符合資助原則或資助類型的其他資助項目(如重點學科項目、為國家人文交流服務的重大項目、友好城市交流項目等)👨🏫。
第二十條 學生海外交流項目專項資金的資助內容包括往返機票🎡、學費、實習費、保險費、海外住宿費和生活費等部分資助➾。學校設定各類項目的資助限額,學生在同一學段(指專科、本科或研究生階段)內可參加多個項目,但享受的資助金額總計不超過最高資助項目的限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完成海外學習或實習任務後,所提供的海外學校或實習機構合格的成績單或實習證明作為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驗收的重要依據。本科🧖🏽♂️、專科學生海外學習🧟♂️☂️、實習結束後🔌,應提交海外學習、實習期間的成績證明👩🏽🏭、訪學成果🧑🎤、實習小結(3000字)、出入境記錄、邀請函等,由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對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學生發放資助🫃。研究生短期出國訪學和參加國際會議資助申請者必須在出國前提交申請材料,回國後兩周內須向研究生部提交不少於3000字的書面總結報告(出國訪學者的書面總結報告應與訪學計劃一致)以及出國相關的數碼照片。項目管理部門考核通過且經研究生部審核後憑機票、出入境證明和護照復印件辦理報銷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第二十二條 學生海外項目專項資金管理的領導、項目負責人和財會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財經紀律,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際交流處(港澳臺辦公室)負責解釋。原管理文件《上海應用技術學院學生海外交流項目管理細則(試行)》(滬應院外〔2016〕8號)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