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範圍🕕:
上海市行政區域內擬舉辦學歷和非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
二🌺、 申請材料及要求:
1. 合作辦學申請書。合作辦學申請書應有上行文文號⏰、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區縣教育局管轄範圍的各級各類非學歷教育、高等及中等學歷教育中外合作辦學需經區縣教育局同意後🦩,並由區縣教育局行文上報。非教育系統教育機構應按隸屬關系由其系統主管單位發函👩🏿🎨。
2.合作辦學申請表🙇。填寫要求參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中有關規定🍘🤼♂️。如有附件應按順序列出目錄。
3.合作辦學機構的章程(僅限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章程內容應主要包括合作辦學機構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宗旨;辦學規模、層次、類別,投入資產數額、來源⚀👂🏽、性質,財務製度、理(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產生辦法🙅🏻♂️🙍🏻、人員構成、權限✈️🫚、任期、議事規則𓀝👨🏼💼、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民主管理和監督形式、機構終止試事由、程序和清算辦法、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需要由章程規定的事項。
4.合作協議(中外文本)👱🏿♂️。其內容主要包括中外合作機構名稱🛃🥙,辦學地址、中外合作辦學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辦學宗旨和培養目標、合作內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方式、數額及資金繳納器期限👩🏼⚖️📼、權利👩🏼⚖️、義務👩🏿🍳🍴、爭端解決辦法等內容🌶🚵🏼。協議應由中外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簽名。
5.教學場地使用證明和簡圖👨🏻🍳。辦學場地和各項設施條件應不低於各級同類教育機構的設置標準🥔,應屬於所申報項目和機構專用。
6.相關證明🧘🏻♂️。中外合作辦學者法人資格證明、驗資證明(有財產、資金投入的)🤘🏼、教師資格證明🟪🧑🏻💼、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和財會人員(僅限機構)資格證明。
7.辦學評估報告🧿。擬申報在滬合作辦學的外國教育機構如已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須提交經原審批機關或其委托中介機構的辦學評估報告👮🏼♂️🤷🏻。
8.其他材料。申報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一式10份🧑🤝🧑,其中1份須為原件(含本科以上屬教育部審批的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另附mdb電子文本1份。全部申請材料統一使用A4紙(請勿特殊裝訂,以便歸檔處理)。
三、申辦申辦主體及資格:
1. 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外教育機構,應有一定的連續辦學經驗,且沒有違規辦學和行政處罰記錄;
2. 有正確的辦學宗旨;
3.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熟悉業務的管理人員🔅;
4. 有合格的教師😘;
5. 有符合辦學需要的教學場所♘、圖書和教學設備及生活設施等必要條件;
6. 有必要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 2005年受理時間:
根據《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2005年的受理時間分別為3月和9月🤦🏻。具體時間如下🙀👨🏼🏫:
1🤷🏻♂️、 3月28—30日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2、 9月14—16日 每天上午 9:30—11:30; 下午 2:00—4:30
五、受理地點:
上海市教育評估院 (陜西南路202號底樓)
聯系電話:54037605
六、審批權限與時間📉:
申報內容 上海市教委權限 上海市政府權限 教育部
本科及以上學歷項目 提出意見 ************** 審批
專科及以下學歷項目 審批 ************** 備案
中等學歷及各類非學歷項目 審批 ************** 備案
本科及以上學歷機構 提出意見 審批
專科及非學歷高等機構 提出意見 審批 備案
中等學歷及其他非學歷機構 審批 *************** 備案
機構籌建 審批權限參照上述對應層次和類別
批準時間♦️: 項目 20個工作日(專家評議時間除外)
非學歷教育機構 3個月(專家評議時間除外)
學歷教育機構 6個月(專家評議時間除外)
申請機構籌建 45個工作日(專家評議時間除外)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